(清穿同人)大清第一纨绔_分卷阅读1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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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卷阅读162 (第1/2页)

    :“已经写好了!”

康熙狐疑的看了他一眼,取消贱籍之事,利多弊少,他应允是一定的,既然已经写好了折子,还啰里啰嗦解释这么多,实在不像他的性子,这里面肯定还有古怪。

低头细细看了起来。

折子里一共说了三件事。

第一就是刚刚他提到的,取消贱籍,将惰民、乐户、疍户、丐户等开豁为民,编入正户,从此可以从事其他行业,且子孙后代可以科举入仕。

第二,是关于人口买卖之事。

大意是近年来人贩子冒充父母,拐卖人口之事颇为猖獗,为杜绝此风,以后所有卖身契,皆只能由本人和买家,亲自去官府说明自愿之后,签订画押。如有被人胁迫、欺骗、诱拐之事,可当场报案,官府需立刻立案追查,不得懈怠。若卖身之人签订契约之时,年不及十五,则日后成人之后,有一次赎买机会,只需交付最初卖身银的双倍,即可恢复自由身——如主家不应,卖身者可自去官府缴纳。

第三,是关于家生子。

折子上说,凡大清国土之上,无论良践,皆为我大清百姓,家生子亦然。既为我大清百姓,而非牲畜,岂能买一人而得其子孙后代?若主家有意以家生子为奴者,需做到,一,家生子出生之初,由父母代签卖身契,主家需承担家生子从出生到十五岁之间所有费用,如食物、衣服、医药等,如期间不能履行,则家生子恢复自由身,二,家生子满十五岁后,同主家重新签订卖身契,若家生子不愿为奴,需双倍归还十五年抚养费,主家不得拒绝。

最后又加了一句,国法大于天,人命大于天。事关人命之事,唯国法可以处置,如人的确有取死之处,需由相关人等呈报官府判决——但凡以族法、家法等为由,私自处死族人、家奴、儿女等任何人等,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康熙沉吟,道:“贱籍也就算了,可这家生子……”

取消贱籍一事,同那些士族大家,朝廷百官,都没什么大的利益冲突,他一句话就能办的妥妥当当,但取消家生子……似乎没有这个必要。

“皇阿玛,”胤祚道:“一个国家的富裕强盛,看得是百姓创造的价值。譬如两个人,一个人种地为生,一个人乞讨为生,前者在创造财富,后者只能消耗财富,如果种地的都觉得乞讨不用干活就有饭吃,人人都来乞讨,这个国家会成什么样子?在儿子看来,家生子的存在,对大清的强盛没有半点用处。人一旦卖身为奴,这辈子一直到子子孙孙,都是别人的奴才,他们的主子是得好处了,买一个人得一窝,可这些人,不种地,不织布,这辈子又没什么指望,就只侍候巴结主子,甚至混吃等死过日子,对我们大清有什么好处?而且,儿子也没有说,家生子就不能为奴,只是给他们一个选择的机会罢了。”

虽然胤祚说的冠冕堂皇,但康熙哪里不知道,他是对胤礽之事依旧耿耿于怀,这折子里一件件,都是不希望出现更多被迫为奴,甚至被人虐杀之人,叹了口气,道:“此事关系到的,不光是汉人贵族的利益,也会引的许多满人不满,容朕好好想想。”

胤祚抱怨道:“如今早不似八旗入关的时候了,那些人手里已经没了兵权,就算不满又怎么样?还有那些汉人大族——他们何曾对咱们满意过呢?”

清军入关,那些崇尚“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汉人,连头都剃了,可见在强权面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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