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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61节 (第3/4页)
占,就托我儿子买车,我儿子又从韩亮手里骗了五万元,后来他向韩亮提供了一张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就是以往的经过。”袁长征介绍道。 第137章 忽悠 “后来呢,韩亮怎么发现被骗的?”赵律师追问道。 “后来,韩亮觉得才五月份学校就出入学通知书,有点不正常,便去学校询问,结果学校说根本就没有发过入学通知书,今年的入学通知时间还没到呢。 韩亮知道自己受骗后,又去税务局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那发票本身就是假的,税务局肯定查不到。孩子入学的事和购买海关罚没车辆的事都没办成,韩亮一怒之下就报了警。警察以涉嫌诈骗为由把我儿子给抓了。 就是这么个事,现在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赵律师,方律师,您们看看,我儿子这案子能不能办取保候审,后期能不能想想办法把我儿子捞出来。”袁长征道。 “我先说说我的想法,有什么说不到的地方,方律师再补充。”赵律师微笑道。方轶怎么看怎么觉得他的微笑不太对劲,隐隐的流露出一丝嘲讽的味道。 既然人家想先发言,方轶自然不好抢先,只能坐在那听他发表高见。 “首先,如果袁总说的都是事实的话,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韩亮手中骗取了七万元,其行为确实涉嫌诈骗罪。 但是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就本案来说,如果你们能找到被害人,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对袁伟的量刑将有很大好处。”赵律师自信满满的说道。 有时候律师的自信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选择,比说大话拍胸脯还管用,因为这是一种暗示,当事人会从律师的自信中解读出很多内容,比如这个律师经验丰富,一定做过类似的案子,胜诉基本上手拿把攥。 “您看这案子有没有可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袁长征露出关切的眼神。 “方律师,您觉得呢?”赵律师没有直接回答,把球踢给了方轶。 方轶心里这个骂,你把好的都说了,把得罪人的事扔给我,袁长征对我印象能好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到目前为止咱们省里及省高院没有上报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仍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袁伟骗取的数额应当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之间,主要还得看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法院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所以,袁伟的案子应该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方轶实话实说道。 “当然了,袁总您也不要过于悲观,刚才我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是可以适用的。 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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